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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
2、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和前提,相关的技术要求、标准规范要同步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3、 长期以来,不动产登记分散在各部门,相应的基础性权籍调查工作也由各类不动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根据各部门管理和各类不动产登记的需要,调查内容各有侧重,某一部门单独的调查规程和调查成果无法完全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
5、为形成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规范有效的调查成果,维护和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按照“多规并行、合一调查、统一成果”的总体思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等要求,充分继承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农业、海洋等部门已有的行业标准,全面指导各地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加快相关工作流程再造和技术管理衔接,实现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平稳过渡,推动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运行。
6、对管辖范围内 的所有不动产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登记,确认其产权归属的政府行为,以利于国家统一建设规划和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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