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资料图】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第 3—8 页
三、附件…………………………………………………………… 第 9-12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9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 10 页
(三)签字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第 11—12 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4375 号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公司)管
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杭可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杭可科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二、管理层的责任
杭可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前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杭可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第 1 页 共 12 页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杭可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如实
反映了杭可科技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 2 页 共 12 页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募集及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111 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4,1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43 元,共计募集资金 112,463.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7,898.5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104,564.5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9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
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
增外部费用 2,572.08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01,992.4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2019〕
。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初始存放金 2022 年 12 月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额 31 日余额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已于 2019 年 7 月
行杭州萧山支行 15 日销户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已于 2022 年 4 月
行杭州萧山支行 26 日销户
上 海 浦 东发 展银 已于 2022 年 4 月
行杭州萧山支行 26 日销户
招 商 银 行杭 州西
兴支行
第 3 页 共 12 页
合 计 104,564.50 6,867.48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1。
三、前次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公司承诺投资金额为 42,646.00 万元,公司实际投
资金额为 37,618.13 万元,差额 5,027.87 万元。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
的主要原因为: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公司通过优化施工工艺、优化采购流程等方式,使部分
工程和设备采购价格有所下降;在建设过程中,公司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
设各个环节成本的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募集资金实现累计利息收入 360.07 万元等。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承诺投资金额为 12,040.00 万元,公司实际投资金额为 10,589.52
万元,差额 1,450.48 万元。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异的主要原因为:该项
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时间较早,项目建设实施期间,通过优化施工工艺、合理配置资源
的方式,部分工程和设备采购价格较之项目立项时间节点的市场价格有所下降;在募投项目
建设过程中,公司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在保证项目质量
的前提下,加强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项目总支出;募集
资金实现累计利息收入 406.82 万元等。
五、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六、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 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
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第 4 页 共 12 页
小 计 54,686.00 54,686.00 55,452.89 54,686.00 54,686.00 55,452.89 766.89
超募资金投向
其他
[注 3]
小 计 47,306.42 47,306.42 42,000.00 47,306.42 47,306.42 42,000.00 -5,306.42
合 计 101,992.42 101,992.42 97,452.89 101,992.42 101,992.42 97,452.89 4,539.53
[注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97,452.89 万元,包括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49,245.24 万元
[注 2]2021 年 1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锂离子电池智能生产线制造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实际节余 5,387.94 万元(其中含利息收入 360.07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22 年 4 月 6 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实际节余人民币 1,857.30 万元(其中含利息收入 406.82 万元)并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 3]2019 年 10 月 28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
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4,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1 年 1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14,0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4 月 6 日,
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累计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为 2,327.95 万元,募集资金余额 6,867.48 万元,暂存于募集资金账户
第 7 页 共 12 页
仅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提供文件
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9 页 共 12 页
仅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10 页 共 12 页
仅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赵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
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11 页 共 12 页
仅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之目的而
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龚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意,此
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第 12 页 共 12 页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