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的特点
社会团体法人有如下特点: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依法成立
有两种成立方式:一种是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这种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另一种是需要经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找法网提醒,财产和经费可以是国家拨给的,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或公民个人提供的,还可以是集资得来的。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法人是特别法人吗
社会团体法人不是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而社会团体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
三、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社会团体法人与财团法人有如下区别:
1.设立程序的差别。财团法人一般以追求公益事业为目的,其设立在多数国家较为严格。社团法人内部形态不一,依法适用不同的设立程序,其中非营利社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只需登记即可。
2.设立人地位的差别。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社团法人成立后,取得社团法人的社员资格。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完成财团法人设立后,未必与财团法人有联系。
3.变更和解散的条件不同。在社团法人,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还可以依决议资源解散。在财团法人,其目的、章程及组织的变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须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为之,不存在自愿决议的变更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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